已婚育子的高雄市人妻小玟(化名)工作結識張姓富商,兩人發展不倫戀情,張不但提供每月十萬元零用金,還買名車、租豪宅給小玟,兩人密謀「逃家計畫」,小玟丈夫發現後,妻子坦承與張男才是「真愛」,張被控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橋頭地院審理以張未使不當手法、小玟出於自願,判張男無罪。
判決指出,張男於二○二○年八月因工作關係認識小玟,明知她已為人妻,供她每月十萬元零用錢,及價值二一六萬元的代步車輛,承諾照顧她,倘離婚會贈與房子供兩人共同生活,張並先以每月五萬元透過小玟友人名義租下豪宅供小玟離家居住。
同年十月,小玟丈夫意外從妻子LINE及行車記錄器發現妻子與張曖昧露骨的對話,人妻說「我覺得我真的很難再演了」、「搬出來」、「我真的不愛他了」、張男則回「週二啟動逃家計畫…」、「…來殺(沙)盤推演」,兩人密謀籌劃先分居再離婚,小玟丈夫怒告張刑法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
法院審理時小玟坦承張對她噓寒問暖,工作上給她很多幫助,雖然丈夫阻止,但張說他會對她更好,所以想離婚與張結婚,她告訴丈夫她與張才是真愛,所以無法不跟他聯絡。
張男辯稱,當時動心起念想與小玟交往,因她本有家庭,覺得因為他的關係而讓小玟受許多影響跟委屈,基於想要讓她有安全感,所以才會給她生活費及買車輛供她使用,並提供租金給她承租房屋。
橋頭地院審理認為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行為人須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以外之不正方法,本案被害人離家是出於自願,非受被告引誘,與和誘構成要件不符,判張男無罪。全案人夫另對張男及妻子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仍在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