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叔5度帶友人幼女上摩鐵被判4年
新聞來源:賭城天天報發佈作者:綜合報道發佈時間:2020-05-29
桃園市年逾50歲的已婚劉姓男子,竟然戀上友人年僅11歲、尚在就讀國小的女兒,2週內5度帶她上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直到劉男帶著女童進入學校,師長察覺有異通知家長,女童父親才知劉男離譜行徑,劉男被告後提出150萬元換和解,女童父親斷然拒絕、不願原諒,桃園地院法官審結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共5罪,判處劉男有期徒刑4年。
【綜合報導】桃園市年逾50歲的已婚劉姓男子,竟然戀上友人年僅11歲、尚在就讀國小的女兒,2週內5度帶她上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直到劉男帶著女童進入學校,師長察覺有異通知家長,女童父親才知劉男離譜行徑,劉男被告後提出150萬元換和解,女童父親斷然拒絕、不願原諒,桃園地院法官審結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共5罪,判處劉男有期徒刑4年。
判決指出,劉男於2018年3月間結識女童父親,進而認識了女童,也知道她還在就讀小學,卻趁她情竇初開、懵懂之時與她私下往來,從去年4月底至5月中旬,5度帶她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幾乎每隔3、4天就去一次,直到去年5月中旬劉男帶著女童進入學校,師長目擊覺得不對,加上女童課後練習常缺席,隨即通知女童父親,女童在父親質問下坦白一切。女童父親得知已婚的友人竟與女兒來往,兩人年紀相差40歲,氣得帶女兒驗傷並對劉男提告,劉男坦承不諱並表示願以150萬元換和解,但女童父親斷然拒絕、不願原諒。
法官認為劉男已是中年男子,並非因年輕氣盛、一時衝動無法克制情慾,而是將女童當成滿足私慾的對象,將造成女童身心難以回復的傷害,另審酌劉男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但至今未獲原諒,審結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共5罪,判處他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