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超商老闆不滿店員上班時間拿手機充電,半年內高達110次,憤而提出竊盜告訴,檢方調查店員只充電2次共30分鐘,電價僅0.04元,財產損失極小,處分不起訴後,他不服聲請再議,被高雄高分檢駁回。
【綜合報導】鄭姓超商老闆不滿店員上班時間拿手機充電,半年內高達110次,憤而提出竊盜告訴,檢方調查店員只充電2次共30分鐘,電價僅0.04元,財產損失極小,處分不起訴後,他不服聲請再議,被高雄高分檢駁回。
告訴人鄭男指出,2018年7月起,僱請朱擔任高雄市林園區一家超商店員後,他卻利用上班時間,拿自己手機在店內充電,直到同年12月8日上午8點被發現,共充電110次,涉嫌竊取電能罪。案經林園分局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朱男出庭應訊指稱,工作時很少使用店內插座為手機充電,如果有每次大約10至15分鐘。
檢方調查,據鄭提出監視錄影畫面拍攝照片,只能證明12月4日凌晨和7日共2次手機充電,但無法認定時間長短。至於鄭提出朱撰寫自白書,雖坦承自20187起至12月間每日均有充電,但因朱在偵查中已辯稱很少用店內插座手機充電,若有每次約10至15分鐘,在無其他積極證據下,很難認定朱有充電110次。
此外,據臺電電費計算方式,手機充電1小時,僅消耗0.005度的電量,朱充電2次,每次以15分鐘核算共30分鐘,耗電度數應為0.0025度,鄭僅損失約0.04元電費,財產損害極小,依最高法院判例,不予追訴處罰,也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的法律秩序,處分不起訴。
由於鄭不服檢方認定,依法聲請再議,被高雄高分院檢駁回後,依法他仍可聲請直接交付法院審判,因此尚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