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性侵偷拍5名女子,去年被判20年定讞,另性侵9女部分發回高院更審,他還被另名女模小玲(化名)指控撿屍性侵,一審依乘機性交罪判4年,但高等法院勘驗6分鐘的性愛偷拍光碟,認定李一面嘿咻、一面詢問對方「可射進去嗎?」小玲說「不要」,加上有配合性愛動作,認定小玲對性交一事知情,非全然意識不清,昨逆轉改判無罪,可上訴。
女模小玲指控,100年7、8月間,在北市夜店酒後被李宗瑞撿屍帶回住處,趁她酒醉予以性侵,她翌日醒來發現全身赤裸,雖覺有異,因不確定是否遭性侵,只好同意李送她回家。
小玲說,她是公眾人物,原不打算追究此事,但101年5、6月間,女友人告知她,網路上瘋傳她的性愛偷拍光碟,確認後對李提告,檢方將李以乘機性交罪起訴。
臺北地院勘驗光碟認定,小玲被李宗瑞帶回住處後,倒臥在李的床上,2人性交過程中,她雖未完全癱軟、毫無反應,但已意識不清,依此判李4年徒刑。偷拍部分,小玲未提出。
李宗瑞上訴後卻稱,他和小玲是合意性交,光碟中顯示,嘿咻時小玲雖有醉意,但還能跟他交談、配合互動,他叫小玲挪動姿勢都配合良好,對偷拍性愛影片一事感到抱歉,若造成傷害願補償。
高院合議庭勘驗光碟後指出,有8項證據證明,小玲非處於完全酒醉或沒有抗拒性交的能力,除了言語對談外,李宗瑞親吻小玲身體的私密部位時,她抬起頭看被親吻的部位再躺下;性交時李拉起棉被一角想蓋住她,並說「起來一下」、「來,躺好」,她即配合起身,以及李拉出棉被後、再蓋住對方身體時,兩人都有互動情形,依此認定乘機性交罪證不足,改判無罪。
李目前服刑中。民事部分,高院之前判李應賠償17名被害人(含偷拍)共2745萬元,最高法院已判李應賠3名女子各200、230、200萬定讞,合計630萬元;另有14名被害女子向李求償,法院審理中。
同一案件,都是勘驗偷拍光碟,為何一、二審認定完全不同?
法界人士認為,勘驗光碟內容涉及事實認定,二審若更正勘驗事實的認定,自然可能改判,其中重點就是不同審級間自由心證不同,「這是不正常中的正常」。
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高涌誠律師說,一、二審判決迥異,涉及「是否不知或不能抗拒」等相關事證的不同認定。劉繼蔚律師認為,二審更正勘驗光碟內容做事實認定,應該是從一些客觀上表現,來判斷小玲當時的意識狀態,不可諱言,這是自由心證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