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姓房仲經紀人帶客看房時,留下一枚指紋在衣櫃鏡面上,詎料,房屋賣出2年後,遭闖空門偷走15萬元現金,趙男遺留在竊案現場的指紋,讓他淪為竊盜罪的被告。基隆地院認為,指紋只能證明趙碰過衣櫥,無法證明錢是他偷的,另以「指紋最長可以保留20年」等事由,判他無罪。
判決指出,艾姓屋主前年8月某日凌晨1時許,與男友返家發現遭翻箱倒櫃,她放在主臥室抽屜內新臺幣5萬元現金、更衣室豹紋外套內10萬元現金,均不翼而飛。
警方勘驗現場,在臥室衣櫃鏡面上,採到趙姓房仲左手無名指的指紋;趙到案稱,指紋應該是他103年間帶客人看屋時留下,檢方調查後,仍依鑑識人員在衣櫥鏡面上採到趙男指紋,將他依竊盜罪嫌起訴。
法院審理時,趙稱當年曾帶客看過這間房子,投資客買下後,發現窗外有高架橋電箱,才委託出售,他還想起帶客看屋時,沒有打開窗簾,因為一打開窗簾就會看到電箱,至於指紋,可能是打開衣櫥給客人看時留下。
法院調查,艾姓屋主105年買下這間房子時,房屋確實剛裝潢沒多久,打開窗簾就可以看到客廳、主臥室外有高架橋電箱,與趙的說法相符。
法院引用知名法醫楊日松愛徒程曉桂所著「指紋採證與實務」,國內所知潛伏指紋遺留期間最久的案例,是在塵封20年的舊文件上發現,佐證指紋留存期間確實可能長達數年之久。
法院認為,警方在失主臥室衣櫥鏡面採到的指紋,可能是趙男在103年間帶客看房屋時留下,無法證明趙闖空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