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於年初一凌晨發生警方與示威者的衝突,警方逮捕了60多人,其中37人包括4名大學生今天首次出庭,當局依暴動罪起訴他們。
綜合電子媒體的報導,37名被告早上在九龍裁判法院出庭,所有人涉嫌違反公安條例,被控於2月8日晚上至2月9日凌晨在九龍旺角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報導表示,各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4月7日審理,以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和聽取法律意見;各被告則獲準交保外出,但不準再踏足旺角一帶。
37名被告包括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和香港大學學生會刊物「學苑」的候任總編輯顧博謙。
除了37名被告外,另有1名15歲男孩被移送往兒童法庭審理。
香港「公安條例」稱,「任何參與被定為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蘋果日報曾引述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說,根據相關法令,如果有超過3人使用暴力行為,令公眾感到恐慌,就會構成參與暴動罪。
但湯家驊說,香港公安條例於1970年修訂時,納入參與暴動罪,但當局自此從未引用過有關罪名起訴任何人。
鼓吹本土主義、立場較為激進的團體本土民主前線,8日凌晨在旺角以守護違法攤販為名發起集會,其後數百名示威者與警方發生衝突,示威者、警員與記者都在這場衝突中受傷。當局之後把事件定性為暴亂。
香港各界包括民主派大都發言譴責,但民主派在譴責之餘,呼籲當局檢討事件背後的深層肇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