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深圳中院8日宣布一例個人破產,這也是中國大陸首個個人破產清算案例。學者指出,這是中國法制建設的進步表現,但地方法規能否全國適用,仍是問題。
【綜合報導】中國大陸深圳中院8日宣布一例個人破產,這也是中國大陸首個個人破產清算案例。學者指出,這是中國法制建設的進步表現,但地方法規能否全國適用,仍是問題。
微信公眾號「深圳衛視深視新聞」9日發出這名破產申請者呼勇的專訪。
呼勇年近50歲,5年前在深圳某商場內經營教育培訓機構後倒閉,至今仍負債人民幣100多萬元(約新臺幣430萬元)。2020年疫情期間,呼勇完全沒有收入,只能申請破產。今年6月9日,呼勇向深圳中院提交個人破產清算申請。11月8日,深圳中院將文書送達至呼勇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產。
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呼勇將進入免責考察期。接受破產管理人和破產事務管理署的監督,除必要支出,剩餘收入全部用於償還債務。免責考察期滿後,深圳中院將根據呼勇考察期間表現,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償債務,解除限制行為。
呼勇在專訪中說,「(個人破產)這種解救真的很及時,幾年以後我們就可以和其他普通人一樣了」。
報導說,今年3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是中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條例共提供了清算、重整與和解三類程序,而呼勇案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件,呼勇也因此成為深圳「個人破產條例」實施以來的第一名法律意義上的「破產者」。
中國大陸在2007年實施「企業破產法」,但並未相應制訂個人破產的法律規範,致理科技大學國貿系副教授張弘遠在海基會「交流」雜誌撰文指出,這使個人追債常會出現「終身追債」問題,衍生許多糾紛,此外,中國大陸企業融資活動主要採取抵押擔保作法,常有企業經營失敗進而導致管理者個人或親屬因擔保責任而面臨債務壓力。
張弘遠表示,深圳施行「個人破產條例」是法制建設的進步表徵,但是其後續仍有許多有待克服的問題。比如,破產事件若涉及其他省市,是否仍能依國家法律對破產人進行追償,且若債權人不接受裁決意見而欲追討個人正義,是否可能衍生出更大的社會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