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許男透過仲介花了1450萬元買下臺北市一處房產,卻從里長口中得知,屋內曾有房客暴斃,且在飄出屍臭味後才被人發現;他基於買到「兇宅」,提告要求前屋主與仲介應各賠償他700萬元。臺北地院認為,經檢方相驗結果,房客死因是「病死或自然死」,不符兇宅構成要件,駁回許男請求,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提告主張,2014年3月底,他透過房仲購買房子,付款後將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但事隔5年,今年3月才從里長口中得知,該屋2013年間曾有房客散發屍臭味被鄰居報警處理,才發現房客已死亡多時,他認為該房成為「兇宅」減損價值。
許男告訴法院,前屋主也是因為畏懼屋內存積怨氣,才會急於要求房仲賣屋,且故意不告知他房子是兇宅,已違反誠信,要求前屋主應賠償他700萬元價金;至於房仲業者因疏於向鄰居詢問房屋實際狀況,害他誤信房子不是兇宅,同案要求房仲給付700萬元。
前屋主辯稱,根據檢方開立的驗屍證明書可知,房客是自然身亡,房子並非兇宅,且他也不是因房客死亡才賣屋;房仲則說,死亡證明書紀載房客是「病死或自然死」,另依照世界衛生組織2018年調查報告,全球有300萬人因喝酒身亡,加上死因多種,可見飲酒致死原因多端,與自殺間沒有必然關聯。
法院認為,房客死因是「肝功能衰竭、重度脂肪肝、酒精」,死亡方式則是「病死或自然死」,因此難認房客有非自然死亡情形,無法認定房子為兇宅;至於許男質疑房客厭世自殺情況,應是過度演繹而難以採信,最終駁回許男請求。